心和身體都是屬於我自己的,那通姦錯了嗎?
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,又稱和姦,所以別於強姦(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)。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: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,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。又因本罪為即成犯(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),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;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,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。
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,又稱和姦,所以別於強姦(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)。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: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,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。又因本罪為即成犯(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),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;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,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。
為什麼台灣那麼民主的國家會有通姦罪呢?
我不能理解,愛一個人的時候,怎麼有可能愛上另外一個人。
那麼,當你不愛這個人的時候,為什麼不能再去愛另外一個人呢,甚至被法律綁著?
說起這個制度是在最早男尊女卑時期,用來控制他們的太太,婚後不得與其他男人亂搞關係的,而後演變為婦女們保障自己的法條。
通姦罪刑責為一年以下的徒刑,或者罰金一到九萬元不等,我認為通姦者心已不在法定配偶身上而去愛另一個人的時候,就算你拿法律去壓他,他的心也回不來。而且通姦罪並沒有任何相關有效嚇阻或是相對應的措施,但因通姦罪名是提出離婚申請的,干涉到後來的離婚贍養費問題。對我而言婚姻出軌,這個家就已經有裂痕了,通姦乃告訴論罪,家庭破碎了,即使提出了告訴法律也只能夠制裁通姦者及第三者,法律強制著破碎的家庭要維持關係,或者離婚。很明顯地,這些都不會讓事情更好。
通姦罪刑責為一年以下的徒刑,或者罰金一到九萬元不等,我認為通姦者心已不在法定配偶身上而去愛另一個人的時候,就算你拿法律去壓他,他的心也回不來。而且通姦罪並沒有任何相關有效嚇阻或是相對應的措施,但因通姦罪名是提出離婚申請的,干涉到後來的離婚贍養費問題。對我而言婚姻出軌,這個家就已經有裂痕了,通姦乃告訴論罪,家庭破碎了,即使提出了告訴法律也只能夠制裁通姦者及第三者,法律強制著破碎的家庭要維持關係,或者離婚。很明顯地,這些都不會讓事情更好。
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。那麼如果沒有性關係是不是通姦罪就不成立呢?明明在心靈上已經愛上另一個人出軌了,只要沒有發生性關係那就不算是通姦?
假若深愛著我的配偶且因為配偶沒有辦法滿足我的性需求,我去嫖妓,就會因此犯了通姦罪。因為通姦是只要發生性關係就成立的。性,就和吃飯一樣,餓了要吃,那麼今天沒辦法從心愛的配偶身上得到滿足,而去尋找滿足感,卻犯了法,這樣真的非常奇怪。
如何讓社會有效率的運作?只要人們都能遵守法律和規範,國家就會更好管理且繁榮,他們覺得人民是最大的受益者,但他們忘了社會不是個人,每個人發生的狀況都會有所不同,每條法律都不見得適合套用在每個人身上(就像「不能沒有你」的議題一樣)法律規定得很功利主義通姦罪根本就是國家政府用來控制、管理、限制,我們自由的其中一個例子,通姦罪為什麼能夠成立?我的身體是屬於我的怎麼處理我自己的身體,是我的自由,而心是身體的一部分,那麼我的心要往哪去,你怎麼能夠用法律制定我的心該往哪去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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